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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
答:1、通讯费;2、旅费;3、建筑物维修费;4、护士防疫费;5、保险费;6、住房公积金;7、培训费;8、专业书籍费;9、会议费;10、专利权费;11、劳动保护费;12、工会经费;13、职工福利费;14、慈善捐款;15、广告费;16、职工医疗保险;17、职工退休保险金;18、通讯员费;19、专项设备采购费;20、无形资产摊销费;21、开支凭证处理费;22、罚款;23、咨询费;24、招待费;25、无形资产研发费;26、工会会费;27、关联公司报销费;28、行政罚款;29、可抵税扣的押金;30、军训、体育费。
可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
1.银行贷款利息
企业据实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属于确定的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负债,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税前扣除。
2.计提的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3.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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