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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地税发票衔接的期限规定(关于国地税发票衔接的期限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5/15 12:38:36 编辑:福途教育 标签: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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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地税发票衔接的期限规定

    国地税发票衔接的期限规定如下:

    1. 定期发票衔接的期限为从新发票的首次开具之日起,至下次定期发票开具之半月或三月报送结束期限前3日止。

    2. 不定期发票衔接的期限为从新发票的首次开具之日期起,至下次定期发票开具之期满之日前3日止。

    3. 增值税专用发票衔接的期限为从新发票的正式使用日起,至下次定期发票开具之期满之日前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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