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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采购合同卖方超期半年以上供货是否必须追究责任

时间:2023/3/26 21:40:40 编辑:福途教育 标签: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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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期限采购合同卖方超期半年以上供货是否必须追究责任

    附期限采购合同卖方超期半年以上供货是否必须追究责任

    必须追究责任,因为这样的情况违反了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会影响采购方的正常运营,除了及时损害采购方的合法利益外,也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所以,卖方必须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责任,以便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附期限采购合同卖方超期半年以上供货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是必须追究责任。

    附期限的合同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期限,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根据的合同。

    期限的种类:

    (1)生效期限与解除期限:

    根据期限与合同效力关系的不同,期限可以分为生效期限与解除期限。生效期限指在期限到来时使合同生效的期限,又称始期、延缓期限,其作用与附条件合同中的生效条件相同。解除期限指在期限到来时使合同失效的期限,又称终期、停止期限,其作用与附条件合同中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同。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根据期限到来的具体日期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指期限到来的具体口期是确定的期限,不确定期限指期限到来的具体日期是不确定的期限,两者的不同点在于不确定期限到来的具体日期是不确定的,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合同约定的期限是必然会到来的,这一特征也是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最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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