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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处理

时间:2023/12/27 7:05:44 编辑:福途教育 标签: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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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了退货,应该按照下列步骤来处理:

    1、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由销售方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登记表》,填写完整客户信息及退货明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具的发票登记机构进行购方发票抵扣凭证的注销登记。

    2、同时,销售方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退货处理报表》,向购方开具《增值税退货处理凭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物品税收政策执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政策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销售方可以在已开具的发票上校对相应的数据,并做相应的记账处理。

    4、另外,销售方在准备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也要做相关的申报处理。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处理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会计处理,而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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