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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兼营行为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且无法划分及得抵扣公式)

时间:2023/11/30 20:12:19 编辑:福途教育 标签: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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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的兼营行为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且无法划分及得抵扣公式)

    一般纳税人的兼营行为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的兼营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务法规的规定,按照主营业务所得和兼营所得的性质、税务处理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1、按照主营业务所得的性质,如果属于真正经济活动,应当作为本企业正常营业收入一并计算为主营业务所得;如果属于其他收入,则应从其他收入中分别计算纳税。

    2、按照兼营所得的性质,如果属于主营业务所得,应当作为本企业正常营业收入一并计算;如果属于其他收入,则应从其他收入中分别计算纳税。

    3、对于多向分配所得,应根据比例分别计算不同所得种类的税负。

    4、对于其他业务项目的兼营所得,如无税率,应按照适当的方法和有关规定计算并有效清算纳税。

    一般纳税人的兼营行为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t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相关规定】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与旧的相比,现行条例及细则变化如下;一是对核算方式表述更精准,将单独核算改为分别核算二是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行为的,取消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由国家税务局确定的规定,改为不分别核算时,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定销售额,避免重复征税,维护税法权威;三是删除原细则第十条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合并到第七条,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四是细则对不得抵扣进项税计算进行了完善。五是兼营行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体标准降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增值税管理能力,已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到应税收入额工业50万元和商业80万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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