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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赠品的涉税处理(赠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时间:2023/3/6 3:17:15 编辑:福途教育 标签: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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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物赠品的涉税处理(赠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购物赠品的涉税处理

    购物赠品的涉税处理,主要由购物赠品的属性以及成交价格确定。

    1、购物赠品是税收征管范围内商品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应当收取税款,或者按照增值税征管的政策规定,支付增值税。

    2、购物赠品是税收征管范围外的商品,则不收取税款,但应根据税收征管规定,按照相关凭证的要求,保存赠品的相关记录,并将赠品的价值和付款出版表示出来,作为证据。

    3、购物赠品的成交价格,以赠品价值本身或实际成交价格为准,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支付增值税。

    购物赠品的涉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处理

    购物赠品与企业销售行为直接相关,在销售商品同时赠送物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的规定,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缴所得税。

    2.增值税因开票不同的两种处理

    增值税从整体价值链角度来看属于折扣销售行为,应以企业销售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准征收增值税,不产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税负担,可以有以下两种开票方式。

    一是将赠品实际价值与商品一同计价,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具体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是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处理

    客户取得的赠品电磁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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